行政复议前置3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某些行政争议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相关规定,以下为行政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1.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案件** :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2. **纳税争议案件**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 **特定行政行为的异议案件** :
- 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
以上情形中,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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